索 引 號 | 113210840144269262-2020-099 | 體裁分類 | 其他 |
主題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高郵市人社局 | 生成日期 | 2020-04-15 |
名 稱 | 暖企惠民 共克時艱 助力發展——疫情防控期間人社政策解讀(勞動關系類) | 公開日期 | 2020-04-15 |
文 號 | 關 鍵 字 | ||
內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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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地員工返崗或新招錄的外地員工,需不需要隔離?
答:外地員工返崗、新招錄的外地員工,應按照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確定是否需要隔離以及如何隔離。
二、企業能否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人員?
答:不能。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布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
三、企業開復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答:企業要按照當地政府要求,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況,認真做好復工復產前以及生產過程中防護、疫情應對、個體防護等疫情防控措施。生產過程中加強工作場所通風換氣,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以及洗手等設施,做好工作場所、宿舍、食堂等區域清潔與消毒,盡量避免或減少員工聚餐和集體活動。
四、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是否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答: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五、對不愿復工的職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對不愿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予以處理。
六、職工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答:不能。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七、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可否順延集體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征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八、對因依法被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如何支付其工資報酬?
答: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九、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答: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十、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調整工資?
答: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調整薪酬。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十一、勞動保障監察有關時限在疫情防控期間能否順延?
答:可以視情況順延。根據疫情期間相關規定,違法行為2年追溯期、立案調查期限、責令改正期限,視情況順延時限,同時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及時告知當事人。
十二、因受疫情影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答:根據疫情期間相關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